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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木、许昌海等与汤恒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木,许昌海,周定军,范德华,汤恒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木,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邹剑,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昌海,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定军,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德华,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恒文,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绪勇,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木、许昌海、范德华、周定军因与被上诉人汤恒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沈木与汤恒文、许昌海、范德华、周定军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无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许昌海、范德华、周定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