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罗玲与襄阳巨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襄阳巨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188号原告:罗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华(罗玲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巨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七桥还建房。法定代表人:王朝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员,男,系襄阳巨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玲与被告襄阳巨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因双方在(2016)鄂0606执1385号巨固公司与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就本案诉争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鉴定,且双方均同意以鉴定的结果作为本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阮 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