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文明,张云龙,张海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明,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张海星,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文明、张云龙、张海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明履行给付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7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云龙、张海星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文明、张云龙、张海星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文明、张云龙、张海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