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露华与谢兰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露华,谢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周露华,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兰兰,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露华与被执行人谢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兰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露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兰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周露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兰兰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谢兰兰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兰兰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谢兰兰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谢兰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