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等与曹某甲、曹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闫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074号原告黄某,居民。原告张某,居民。原告闫某,居民。被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张某、闫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张某、闫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张某、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张某、闫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张某、闫某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