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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6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等与曹某甲、曹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闫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074号原告黄某,居民。原告张某,居民。原告闫某,居民。被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张某、闫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张某、闫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张某、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张某、闫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张某、闫某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