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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市青少年宫诉被告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青少年宫,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569号原告:辽阳市青少年宫,住所地辽阳市新运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系主任。被告: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镇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青少年宫诉被告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青少年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屈志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 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