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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贵州省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文福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福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857号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环城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陆承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银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福九,男,苗族,1970年4月14日生,贵州省雷山县人,住贵州省雷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东北侧清华苑1层1-1号。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诚寰,男,1980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与被告文福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