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盛有尚与王东、段庆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有尚,王东,段庆明,段庆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11民初3515号原告:盛有尚,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储培,淮安市清浦区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职业不详。被告:段庆明,职业不详。被告:段庆双,农民。原告盛有尚与被告王东、段庆明、段庆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有尚、被告段庆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段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有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东、段庆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万元;2、被告段庆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东、段庆明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30日,被告王东向原告借款17.7万元,并由被告王东出具借条1份,被告段庆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王东、段庆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被告段庆双代王东偿还了借款5万元,余款12.7万元至今未付,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段庆双辩称,原告借给王东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分,故将利息2.7万元也提前打在借条中。因王东未偿还借款,我和原告商量私了此事,由我偿还5万元,由王东、段庆明再偿还5万元,剩下的5万元就不再索要。但因为王东、段庆明没有偿还5万元,所以原告才起诉到法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东、段庆明未答辩。但被告段庆明在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离婚证1份,意在证明其与王东已经离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东、段庆明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30日,被告王东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写明:今借到盛有尚人民币17.7万元整,在2016年3月30日归还。被告王东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段庆双在担保人处签名。原告在庭审中亦认可超出实际出借金额的2.7万元为借款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因王东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称被告段庆双代被告王东向其偿还了借款本金2.3万元、借期内的利息2.7万元,余款12.7万元至今未付,致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盛有尚与被告王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段庆双的保证关系,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为证,上述《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东向原告所借款项,其理应及时足额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东偿还尚欠借款12.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款系在被告王东、段庆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段庆明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被告王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段庆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段庆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盛有尚支付借款计人民币12.7万元。二、被告段庆明在与被告王东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段庆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