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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海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云,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395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云,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伟,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海云与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郝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郝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海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郝伟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