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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元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温岭市元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西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3260-2。法定代表人:范春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岭市元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组织机构代码:75490216-6。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元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元茂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金泉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人民陪审员  叶昌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