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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洪泉与井喜强、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泉,井喜强,石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180号原告:李洪泉。被告:井喜强,住乾安县。被告:石晓红,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泉与被告井喜强、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减半收取1390元,退还原告李洪泉139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