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洪泉与井喜强、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泉,井喜强,石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180号原告:李洪泉。被告:井喜强,住乾安县。被告:石晓红,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泉与被告井喜强、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减半收取1390元,退还原告李洪泉139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