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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立志与被执行人姜仁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立志,姜仁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仁哲,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立志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耕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