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位义东与郭果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义东,郭果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位义东,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德森、周亚光(实习律师),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果树,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上诉人位义东因与被上诉人郭国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位义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