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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位义东与郭果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义东,郭果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位义东,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德森、周亚光(实习律师),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果树,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上诉人位义东因与被上诉人郭国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位义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