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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涛与深圳市商之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商之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商之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深圳市商之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7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买卖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订单显示,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8号广州美领宾馆,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