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登与智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智海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011号原告:刘登,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智海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两家满族乡两家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刘登诉被告智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刘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登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登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