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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银领家园。负责人周继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泰临路**号。法定代表人秦道强,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3民初3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上诉称,本案诉争《定做加工合同》明确约定:“以上单价(铝单板单价)为货到工地含运输费”且交货地点为“承德市平泉县山庄酒厂”。故该案履行地在平泉县,平泉县法院有权受理,不应移送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撤销并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七色牌铝单板定做加工合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已在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移送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妥当,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宜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