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周国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国晖,章立辉,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主要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晖,住广西靖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章立辉,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红生,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权,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国晖及原审被告章立辉、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