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缪海军与李树青、陈晓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海军,李树青,陈晓黎,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缪海军。被执行人:李树青。被执行人:陈晓黎。被执行人: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李树青。申请执行人缪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树青、陈晓黎、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树青结欠申请执行人缪海军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由被执行人李树青于2015年4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6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如被执行人李树青未按上述约定如数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缪海军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加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金额为基数��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晓黎、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树青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李树青、陈晓黎、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28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树青、陈晓黎、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晓黎名下有牌号为苏F×××××大众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且已经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对该车辆不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晓黎名下有座落于南通市环城东路69号附3号不动产(共有人姚步清、缪海军、陈群、黄海��、宗晓兰),申请执行人以其也为上述不动产共有人为由,同意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暂不采取执行措施。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树青、陈晓黎、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12840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采取执行措施的车辆、不动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济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