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娅霖与被告王之荣、王志新、王之佐、王亚楠、王亚槟、王亚栋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娅霖,王之荣,王志新,王之佐,王亚楠,王亚槟,王亚栋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851号原告王娅霖,女,汉族,1978年8月7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谢靖,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荣,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生,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王志新,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生,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王之佐,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生,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王亚楠,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生,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王亚槟,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王亚栋,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娅霖与被告王之荣、王志新、王之佐、王亚楠、王亚槟、王亚栋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另案起诉,原告王娅霖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娅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娅霖撤回对被告王之荣、王志新、王之佐、王亚楠、王亚槟、王亚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4542.50元,由原告王娅霖承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怡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