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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熊素荣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素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86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素荣,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素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渝荣法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熊素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熊素荣对刑事部分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素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熊素荣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素荣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荣法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 甫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