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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飞与张西英、薛凤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张西英,薛凤平,张春海,陈景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085号原告:李飞,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英,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薛凤平,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海,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景志,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飞与被告张西英、薛凤平、张春海、陈景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