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道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道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164号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952-1。法定代表人郭君稳。被告杨道兰,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施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