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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美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美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71号罪犯高美英,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美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78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美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高美英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美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68.5分,财产刑罚金3万,已缴纳1万5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美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美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