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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珊珊、韩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珊珊,韩涛,常小虎,职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075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66号。法定代表人汪加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光祖,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珊珊,女,汉族。被告:韩涛,男,汉族。被告:常小虎,男,汉族。被告:职金霞,女,汉族。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珊珊、韩涛、常小虎、职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