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民初字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晓飞与付明军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飞,付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字2041号原告张晓飞,男,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磊,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宗,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明军,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华鹤社区61委**组。原告张晓飞与被告付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明军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3日,被告付明军因个人原因需要,向原告张晓飞借款10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2月12日,被告付明军再次向原告张晓飞借款10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妻子孙丽华出具借条。2012年4月9日,被告付明军第三次向原告张晓飞借款15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被告付明军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被告付明军向原���张晓飞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2月12日,被告付明军向原告张晓飞妻子孙丽华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妻子孙丽华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4月9日,被告付明军向原告张晓飞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三张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表明其妻子孙丽华自愿将案涉1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另查,原告张晓飞与案外人孙丽华系夫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转账凭证、被告身份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张晓飞与案外人孙丽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债务。庭审中,原告提交孙丽华对案涉借款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协议,表明孙丽华对原告张晓飞的起诉是知晓和认可的,并且已经明确表明由原告张晓飞一人主张权利,孙丽华的该种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故张晓飞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明军偿还原告张晓飞借款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若逾期���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1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福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