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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6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霞,刘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668-3号复议申请人王玲霞。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伟波。委托代理人杨恒,宁津县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伟波诉被告王爱彬、刘广斌、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鲁1422民初166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王玲霞不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王玲霞复议称,申请人系东营市职业学院正式教师,在2008年以前,教师的工资均是从单位以现金形式领取;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东营市财政局按月向老师存折内汇款而替代原来的工资发放形式。在2010年12月份,申请人的学校为每位教职员工统一办理建行银行卡作为领取工资的银行卡,当时,申请人学校给申请人的建行卡账户就是62×××66。此时,申请人与刘广斌二人彼此尚不认识,后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初结婚,也就是说不是刘广斌以申请人名义办的银行卡,故法院冻结该卡内的存款是错误的,故申请撤销该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原告刘伟波以刘广斌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依法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保全裁定完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玲霞的复议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