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特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成少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少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224号申请人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工业区火屎屋49-5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4513489R。被申请人成少平,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人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少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22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撤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亮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