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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杜希友、杜健与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希友,杜健,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刘升堂,孙锡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杜希友。申请执行人杜健。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夕涛,董事长。第三人刘升堂。第三人孙锡烈。本院在执行杜希友、杜建与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刘升堂、孙锡烈股权转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