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6年7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种植于昌邑市某某经济发展区某某村东、中心东西出村路北的政府规划林地内的杨树卖于他人采伐。经现场勘查,采伐杨树共计193棵,立木蓄积13.283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昌邑市林业局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昌邑市林业局勘验、检查笔录、每木检尺表,证人高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