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504号原告:王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左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原告王XX诉被告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