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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504号原告:王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左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原告王XX诉被告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