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贤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贤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455号罪犯刘贤会,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贤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5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刘贤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贤会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六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0月3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罪犯刘贤会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贤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贤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