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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恩君与被执行人赵春霞、沈贤岳、沈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恩君,赵春霞,沈贤岳,沈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洪恩君。被执行人赵春霞。被执行人沈贤岳。被执行人沈于琪。本院在执行洪恩君与赵春霞、沈贤岳、沈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正在参与分配。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春霞、沈贤岳、沈于琪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力审判员 张鑫冰审判员范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