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邱强与张永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强,张永涛,钟恩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强,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涛,住河南省襄城县。一审第三人:钟恩贵,住广东省平原县。再审申请人邱强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涛、一审第三人钟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以超期为由不受理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当。本案的重要证据是张永涛提供给法院的借条,该借条上的签名、捺印非申请人所为,申请人不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没有及时对该借条申请进行鉴定,导致法院因此草率认定该借条的真实性,以致产生后面一系列的误判。二、申请人没有收到法院的二审开庭通知。二审判决认定的张永涛所提供《还款计划保证书》、《债务转让担保协议书》等新证据未经申请人签字,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三、申请人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找张永涛理论,其亲口承认在一审时提供的借条是假的。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未经合法送达、定案的证据系伪造,现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邱强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虽然主张涉案的借条非本人签字、捺印,但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邱强放弃司法鉴定并视为其对该借条的效力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二审期间张永涛提供的《还款计划保证书》、《债务转让担保协议书》等新证据虽然没有邱强的签字,但却印证了邱强于2015年11月20日代钟恩贵向张永涛偿还5万元的事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将该5万元债务作为钟恩贵已经偿还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未再判令钟恩贵向张永涛履行该部分的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邱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