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特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握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宁浩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握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949号申请人:重庆握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秀。被申请人:宁浩。申请人重庆握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趣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握趣公司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宁浩称: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经审查查明:宁浩因与握趣公司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8月15日,该委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16〕第739号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1、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6月11日双倍工资差额3541元;2、2016年5月—6月工资510元。上述1-2项,共计4051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6年4月8日,宁浩到握趣公司工作,从事区域推广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握趣公司已支付宁浩2016年4月8日至5月7日工资3450元。2016年6月12日,该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劳动者2016年5月-6月工资2310元。2016年6月25日,该司支付劳动者2016年5月-6月工资1800元,余额510元未支付。劳动者无公司辞退其的相关证据。本院审查中,握趣公司称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时,由于该司迟到了30—40分钟,仲裁委未允许其参加庭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握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1、仲裁依据的事实不清。对于该理由,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对该理由不予审查。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握趣公司称宁浩曾抢劫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秀手机并打伤周德秀,故宁浩的该请求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握趣公司的前述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信。3、仲裁程序违法。握趣公司称,开庭当天仲裁委禁止该司当场答辩的行为违反仲裁程序。本院认为,该司自认参加仲裁庭审时迟到30-40分钟,在其未遵守开庭时间的情况下,仲裁委未允许其参加庭审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本院对该理由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握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握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