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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赤峰天强建筑路有限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井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上诉人赤峰天强建筑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明审 判 员  孙延义代理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