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涿鹿县工商联会员信用担保商会申请乔丙慧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工商联会员信用担保商会,乔丙慧,马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工商联会员信用担保商会。法定代表人:韩清华。被执行人乔丙慧。被执行人马占山。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工商联会员信用担保商会申请乔丙慧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葡萄酒2300件作价501740元抵顶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