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侠与董少然、张菁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董少然,张菁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464号原告:李侠,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杰,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少然,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菁华,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侠与被告董少然、张菁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侠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诉。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计4318元,财产保全费2865元,由原告李侠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郭艳军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