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许发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发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543号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4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8681292Y。法定代表人:蒋佳明,总经理。被告:许发兵,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发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重庆耀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兴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