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远坤与杨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坤,杨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591号原告李远坤,男,生于1975年8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被告杨鹤,男,生于1982年12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李远坤诉被告杨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欲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远坤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