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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奎与大地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何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946号原告:张奎,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钟琪瑞,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维飞,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邓卢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先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胡修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顺飞,女,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诉被告何维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4元,由原告张奎承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