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与崔世建、张东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崔世建,张东风,司杰杰,祁艳玲,崔世为,吴菊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26号申请人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被执行人崔世建,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张东风,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司杰杰,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祁艳玲,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崔世为,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吴菊意,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公证处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