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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与崔世建、张东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崔世建,张东风,司杰杰,祁艳玲,崔世为,吴菊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26号申请人修武农村商业银行方庄支行被执行人崔世建,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张东风,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司杰杰,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祁艳玲,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崔世为,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吴菊意,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公证处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