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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618号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吴永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吴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618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郎道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永发,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吴永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基奎

审 判 员  朱战生

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