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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与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05号原告: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咸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隋广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超,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赛德大厦B座19层。法定代表人:张树,经理。原告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诉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市直机关事物保障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