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李兆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李兆强,任仲仪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初73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林秀娟、郑育蔓,均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前进南路***号。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李兆强。被告:李兆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系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合伙人。被告:任仲仪,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鹤山市。系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合伙人。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祖锋,李秒华,均是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第五频道娱乐城”)、李兆强、任仲仪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703民初734-7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郑育蔓,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秒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的权利管理包括以原告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经查,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收录、放映以上××拥有的《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幸福恋人》、《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9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李兆强、任仲仪作为第五频道娱乐城的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在其经营场所的歌库中删除《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元;三、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四、被告李兆强、任仲仪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原告音集协对其陈述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二、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正版DVD封面、封底、内页、DVD光碟,证据4、《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一份,证据3.4共同证明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将对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起诉等的权利授权给原告。证据5.证据保全公证书【(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609号】一份,证明被告以经营利为目的而非法复制、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消费开支345元。证据6.关于2008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版权使用费“12元/包/天”的法律依据。证据7.中国唱片总公司《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条形编码存在印刷错误。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李兆强、任仲仪共同辩称:一、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无证据证明已获得所提交专辑中歌曲的相关授权。1.《授权合同》并未列明授权歌曲曲目,但根据《授权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内容,足以证明合同没有约定授权方将所有的音像节目授予原告管理。《授权合同》第二条仅约定授权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但在第三条中约定了权利保留,明确约定授权合同不妨碍授权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原告管理的权利,由此可见,授权方并没有将其所有的音像节目授予原告管理,因此,该授权合同无法证明专辑中的歌曲在授权范围内。2.《授权合同》第五条约定,授权方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都应按原告要求进行登记或书面告知原告,如音像节目任何增减或变更,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原告在本案没有提供授权方授权其管理的音像节目的登记表或书面告知函件及授权方增加音像节目的书面通知,不能证明其获得所提交专辑中歌曲的授权。3.同时,《授权合同》第五条还约定,授权录音制品应当提供出版物一套或刻录CD一套;授权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提供出版物一套,卡拉OK版本一套,带有伴唱音轨及卡拉OK导唱字幕,适合KTV使用。因此,授权方授权原告的作品可能是录音制品或者是音乐电视作品,授权方若授权原告管理的是音乐电视作品,那么授权的范围是以授权方提供的出版物以及卡拉OK版本为准,原告在本案未提供有关的出版物、卡拉OK版本(即原始母盘),因此,无法证明授权方授权原告管理的歌曲是录音制品还是音乐电视作品,若是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也无法证明授权方授权其管理的版本是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版本。所以,原告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专辑中的歌曲已获授权。二、证据保全公证书出具的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如前所述,原告无证据证明已取得涉案歌曲的授权,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因此,本系列案件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是违反公证法相关规定的,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系列案件的证据。三、原告逾期提交的场所点播录像光碟不能作为本系列案件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原告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供被告场所点播的录像光碟,被告认为原告在举证期满之后再提交的录像光碟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因原告未提交场所点播的录像光碟,被告无法核对歌曲的画面是否一致,而且若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满之后提交的录像光碟可作为本案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的,对原告这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也应当予以训诫或罚款。原告曾在同类的案件【案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6号】中,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KTV场所点播的录像光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训诫,但原告却一再逾期提交证据,不知悔改。四、原告要求的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根据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予以酌定。若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那么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原告与卡拉OK场所签约的,原告授权场所可使用的歌曲9万多首,每个包房每晚的费用约5元,现原告起诉的歌曲数量还不到其授权使用的歌曲的1%,被告应当按照该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无权提起本系列案诉讼,更不能以非法出版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作为其权属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李兆强、任仲仪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林俊杰的专辑《100天》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上封底上印有”(P)&(C)2009OceanButterfliesPteLtd.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ApplicableLaws.ManufacturedAndPrintedInTaiwan.”,即声明版权人是海蝶音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该专辑是在台湾制作和发行。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加油》(D8-1)1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4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X》(D8-2)、《加油》(D8-1)、《妈妈的娜鲁娃》(D8-3)。证据2.林俊杰的专辑《她说》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上封底上印有”[P+C]2011OceanButterfliesPteLtd.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ApplicableLaws.ManufacturedAndPrintedInTaiwan.”,即声明版权人是海蝶音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该专辑是在台湾制作和发行。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她说》(D9-14)、《记得》(D9-17)、《爱笑的眼睛》(D9-16)、《IAM》(D9-15)、《完美新世界》(D8-4)5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5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她说》(D9-14)、《记得》(D9-17)、《爱笑的眼睛》(D9-16)、《IAM》(D9-15)、《完美新世界》(D8-4)。证据3.林俊杰的专辑《曹操+西界》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上封底上印有”(P)&(C)2007OceanButterfliesMusicPteLtd.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ApplicableLaws.ManufacturedAndPrintedInTaiwan.”,即声明版权人是海蝶音乐私人有限公司,该专辑是在台湾制作和发行。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爱情Yogurt》(D9-4)、《波间带》(D9-1)、《不死之身》(D9-3)、《只对你说》(D8-16)、《熟能生巧》(D8-17)、《原来》(D9-2)、《杀手》(D9-6)、《K-O》(D9-7)、《BabyBaby》(D9-9)9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11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爱情Yogurt》(D9-4)、《Nowthatshe'sgone》(D9-5)、《波间带》(D9-1)、《不死之身》(D9-3)、《只对你说》(D8-16)、《熟能生巧》(D8-17)、《原来》(D9-2)、《杀手》(D9-6)、《K-O》(D9-7)、《大男人-小女孩》(D9-8)、《BabyBaby》(D9-9)。证据4.林俊杰的专辑《江南》封面、封底和光碟,该专辑上封底上印有”海蝶音乐提供版权,文音进字(2004)390号,国权音字34-2004-0559”,即该专辑的版权人是海蝶音乐,以及该专辑是引进作品。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江南》(D8-7)、《美人鱼》(D8-12)、《距离》(D8-13)、《害怕》(D8-8)、《精灵》(D8-10)、《天使心》(D8-9)、《相信无限》(D8-11)7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8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子弹列车》(D8-6)、《江南》(D8-7)、《美人鱼》(D8-12)、《距离》(D8-13)、《害怕》(D8-8)、《精灵》(D8-10)、《天使心》(D8-9)、《相信无限》(D8-11)。证据5.林俊杰的专辑《编号89757》封面、封底和光碟,该专辑上封底上印有”国权音字118-2005-1015,文音进字(2005)973号,(P)&(C)2005OceanButterfliesMusic.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ApplicableLaws.版权所有,翻版必究”,即声明版权人是海蝶音乐,以及该专辑是引进作品。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突然累了》(D8-14)、《无尽的思念》(D8-15)2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2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突然累了》(D8-14)、《无尽的思念》(D8-15)。证据6.阿杜的专辑《坚持到底》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的封底印有”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P)2002OceanButterfliesProductiongPteLtd.(C)2002YellowRecords。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Laws.文音进字(2003)361号,国权音字12-2003-0664号”,即该专辑的版权人是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专辑是引进作品。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惩罚》(D6-9)、《恩赐》(D6-14)、《幻想》(D6-11)、《相容》(D6-15)、《雨衣》(D6-16)、《你就像个小孩》(D6-12)、《下次如果离开你》(D6-13)7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8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惩罚》(D6-9)、《放手》(D6-10)、《恩赐》(D6-14)、《幻想》(D6-11)、《相容》(D6-15)、《雨衣》(D6-16)、《你就像个小孩》(D6-12)、《下次如果离开你》(D6-13)。证据7.阿杜的专辑《天黑》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的封底印有”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P)2002OceanButterfliesProductiongPteLtd.(C)2002YellowRecords。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Laws.文音进字(2003)257号,国权音字12-2003-0610号”,即该专辑的版权人是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专辑是引进作品。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撕夜》(D6-5)、《无法阻挡》(D6-6)、《一个人住》(D6-3)、《天天看到你》(D6-2)4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7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撕夜》(D6-5)、《无法阻挡》(D6-6)、《一个人住》(D6-3)、《天天看到你》(D6-2)、《你很好》(D6-7)、《离别》(D6-8)、《ANDY》(D6-4)。证据8.阿杜的专辑《醇情歌》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的封底印有”国权音字34-2004-965,文音进字(2004)712号,海蝶音乐提供版权,(P)&(C)2004.AllRights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ApplicableLaws.版权所有,翻版必究”,即该专辑的版权人是海蝶音乐,以及该专辑是引进作品。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小说》(D7-3)、《退让》(D7-2)、《天涯海角》(D7-8)、《祝你快乐》(D7-6)、《下雨的时候会想你》(D7-1)、《哈啰》(D6-17)6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8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小说》(D7-3)、《退让》(D7-2)、《无能为力》(D7-4)、《爱你比我重要》(D7-5)、《天涯海角》(D7-8)、《祝你快乐》(D7-6)、《下雨的时候会想你》(D7-1)、《哈啰》(D6-17)。证据9.阿杜的专辑《重新来过》封面、封底和光碟,证明该专辑封底印有”新出音进字(2010)054号,国权音字04-2010-0056号,(P)&(C)2010OceanButterfliesInternationalPteLtd.AllRightsReserved.AllRightsOfTheManufacturerAndOfTheRecordedWordReserved.UnauthonzedDuplicactionIsAViolationOfApplicableLaws.ManufacturedAndPrintedInChina.”,即该专辑声明的版权人是海蝶音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该专辑是引进作品。该专辑包含了原告起诉歌曲中的《没什么好怕》(D6-18)、《听见牛在哭》((D6-1)2首歌曲。原告提交的专辑上有2首歌曲是该专辑中的歌曲,分别是《没什么好怕》(D6-18)、《听见牛在哭》((D6-1)。综上,被告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9证明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中的DVD6、DVD7、DVD8、DVD9的歌曲是涉外作品,且著作权人并非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没有任何进口批准手续,也没有印(录)进口批准文号,是非法出版物,原告不能以该专辑作为权属证明,且无权就该专辑中的歌曲提起诉讼。证据10.《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珠海市金茂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60203001号)的答复》及附件,证明原告在其他同类型案件中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是涉及境外歌曲,且明确标注了合同登记号以及进口引进文号,但原告在本案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同样涉及境外歌曲,但却没有标注合同登记号以及进口引进文号,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专辑为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证据11.《声明》及《附件》,证明该证据是原告在其他同类型案件中提交的,证明附件歌曲的原始著作权人是OceanButterfliesMusicPteLtd,并非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附件歌曲的原始著作权人与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是矛盾的。证据12.关于权属证明材料,该证据是原告在其他同类型案件中提交的,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并非原始著作权人,而存在权利转移和转授权的情况,而且涉案专辑的发行时间并非歌曲的首次发行时间,但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著作权人已合法取得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转让。另外,涉案专辑是原告自身为了简化权属证明过程而单方委托发行的,无法证明涉案专辑标准的著作权人已合法取得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转让,不能作为本案权属证据。补充证据13.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商事登记、阿杜专辑《天黑》、《坚持到底》出版发行情况,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阿杜的专辑《天黑》、《坚持到底》是2002年已经完成制作并发行的,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可能是该两张专辑歌曲的原始著作权人。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不合法,故本院对原告音集协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由郑源演唱的《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幸福恋人》、《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等音乐电视作品的DVD光碟《擦肩而过》,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擦肩而过》专辑封底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属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2008年7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授权音集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地区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合同期限3年,至本合同期满前60日,授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该合同经公证机关证明其真实性。2014年11月17日,音集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受理音集协的申请后,于2014年11月22日指派公证员俞鼎轩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宇辰与音集协的代理人郑育蔓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前进南路343号名称标识为“第5频道”的处所五层“105”房间。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郑育蔓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处进行消费。公证员俞鼎轩首先检查证实了由郑育蔓提供的用于取证的摄像设备的存储空间为空白状态。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郑育蔓在包房内设置的歌曲点播系统上点播了:1.《她说》、2.《我还想她》、3.《不死之身》、4.《害怕》、5.《原来》、6.《你说》、7.《表达爱》、8.《X》、9.《完美新世界》、10.《爱情Yogurt》、11.《BabyBaby》、12.《波间带》、13.《IAM》、14.《加油》、15.《相信无限》、16.《K-O》、17.《熟能生巧》、18.《真材实料的我》、19.《你就像个小孩》、20.《相容》、21.《下雨的时候会想你》、22.《人狼》、23.《没什么好怕》、24.《雨衣》、25.《还你自由》、26.《听见牛在哭》、27.《下雪》等118首歌曲。上述曲目播放的同时,郑育蔓使用其自备的摄像设备对以上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现场摄像。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加盖有“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发票专用章的消费金额为345元的发票一张(编号:05648174)及印有“第5频道”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员俞鼎轩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与摄像的过程,并将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4470号《公证书》,并证实光盘刻录内容与现场摄像实际情况相符、公证处留存的刻录光盘与公证书后所附的刻录光盘内容相符。音集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500元,并取得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开具的发票一张(号码:23579416)。原告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幸福恋人》、《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9部音乐电视作品。另查明,第五频道娱乐城系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09年1月24日,投资额300万元,合伙人:李兆强、任仲仪,经营范围包括:量贩式卡拉OK娱乐;小食制售。经核对,被控侵权歌曲与原告提供的涉案歌曲画面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涉案作品来源是否合法及其著作权人;二、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三、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及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四、被告李兆强、任仲仪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一、关于涉案作品来源是否合法及其著作权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涉案MTV凝聚了在导演的统一构思下,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涉案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原告提供《擦肩而过》封底版权声明、内页、光盘视频画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已证实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享有著作权,故本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MTV著作权人予以认可。关于被告抗辩《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为非法出版物、《爱的奉献》版权声明错误,不应采信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外包装标注了出版单位、地址、ISBN码以及版权声明,出版物内页标注了每一首MTV的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及ISRC码,DVD光碟上注明了出版单位、ISRC码、SID码。以上信息可以证实本案涉案MTV的著作权归属情况。其次,被告提供的证据中:1.《100天》、《她说》、《曹操+西界》三张专辑均没有ISBN码;2.《江南》、《编号89757》、《醇情歌》三张专辑外包装及碟片上均标注“海蝶音乐提供版权”,《重新来过》专辑上没有明确标注中文版权信息,仅有海蝶LOGO及“海蝶音乐总经销”字样,以上专辑版权信息不明确;3.《坚持到底》、《天黑》两张专辑外包装、光碟上标注“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新索音乐提供版权”以及华宇唱片、海蝶音乐、新索音乐等LOGO,其著作权标准信息不清晰。被告提供的上述专辑、封面、封底、光碟等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足以证实涉案MTV著作权人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故本院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第三,《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著作权人为我国境内法人,被告抗辩认为林俊杰、阿杜演唱的作品属于境外作品,需要办理进口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出版物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第四,对于被告抗辩认为《爱的奉献》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祝你平安》的原著作权人是贵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不可能是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的,专辑《爱的奉献》封面上声明的著作权人错误的意见,因原告提交的已发行的《爱的奉献》专辑封面、封底、内页标注了歌曲名称、出版单位、版号、著作权人信息,能够显示《爱的奉献》专辑中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上述抗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集协根据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通过信托的方式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此,音集协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方关于原告音集协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及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的《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幸福恋人》、《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等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有偿点播放映服务。被告的放映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原告音集协提出要求被告从其歌库中删除涉案MTV,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作品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经营场所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被告第五频道娱乐城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500元。四、关于被告李兆强、任仲仪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以及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李兆强、任仲仪作为第五频道娱乐城的普通合伙人,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第五频道娱乐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被告李兆强、任仲仪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普通合伙)立即从其歌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幸福恋人》、《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二、被告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元;如被告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普通合伙)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李兆强、任仲仪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鹤山市第五频道娱乐城(普通合伙)、李兆强、任仲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启杰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人民陪审员 邓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容丽萍李华第1页共2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