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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曹飞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飞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04号罪犯曹飞雄,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王家砭镇刘家峁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飞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飞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曹飞雄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飞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飞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飞雄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