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建立、范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神经信用社代表人:高国军委托代理人:肖木江被执行人:张建立被执行人:范玉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建立、范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9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