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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719徐新铸与郭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杰,徐新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铸。上诉人郭杰因与被上诉人徐新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能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上诉人郭杰仍然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审 判 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羊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