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德兴盛纺织有限公司、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德兴盛纺织有限公司,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4148号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德兴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15-1A号之二(F5)。法定代表人:马陈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州,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一队泉源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景隆。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德兴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德兴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德兴盛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迷多妮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661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楚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