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书海与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海,安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曹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海,男,汉族,1953年6月2日生,住安阳县韩陵镇。委托代理人:杜振杰,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的代表人曹麦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麦林,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曹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