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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自海与何丽妹、杨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自海,何丽妹,杨小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原告:雷自海,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何丽妹,又名何丽华,女,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现拘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杨小环,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现拘押于阳江市看守所。原告雷自海与被告何丽妹、杨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自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丽妹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以2%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杨小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3年9月16日,被告何丽妹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由何丽妹于每月1日前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逾期不支付利息则按借款总额的0.5%计算滞纳金。被告杨小环是何丽妹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因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丽妹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杨小环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号为江检诉刑诉(2016)361号。其犯罪事实中涉及伪造阳江市江城区闸坡镇滨海新华龙小区二巷49号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雷自海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涉及诈骗,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自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川雨 来源:百度搜索“”